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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性平事件調查中發現新受害者後續事宜案,應於24小時內通報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合先敘明。
三、若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發現原案有其他新受害者,因現行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針對校園性平事件進行列管無法續報,為避免貴校人員誤涉上開法規,爰請貴校於知悉事件24小時內另案進行相關通報,以免違法受罰。
四、另倘調查小組為事件當事人學校教職員工,亦受上開法規之規範,請加強宣導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以提升教職員工通報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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