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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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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pdf
發文附件1-銓敘部函.PDF
發文附件2-考試院令+2法修正條文.pdf
發文附件3-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發文附件4-提敘認定辦法第3、5、8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發文附件5-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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